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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12月1日起,这10种行为构成“拒执罪”,最高坐牢7年!

文章来源:福建张伟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共16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多年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很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如同拿到一张“废纸”,不仅债权人利益无法保护,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严厉打击“欠钱不还”的行为,张律师为大家解读新规最重要的四个问题。一、哪些行为能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债务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按照这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尽早起诉,如果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还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可以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如果是在起诉之前,债务人就转移了,那就存在争议了。可能到时候只能去提起撤销权诉讼,更加浪费金钱和时间精力,效果可能还不好。三、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要不要承担责任?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四、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几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2月3日 上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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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 大咖来袭——刑诉法修订背景下刑辩技能体系化提升研讨会(石家庄站)

刑事辩护被尊崇为律师业务领域皇冠上的璀璨明珠,其过程错综复杂且极具挑战性,需历经多重环节与关键时间节点。在这一系列的流程中,律师不仅需要圆满达成各阶段的具体任务,还需严格遵循既定的专业标准和操作指南。鉴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背景,
12月3日 上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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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转自:刑而尚学
12月2日 上午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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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丨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我在抱柱、尚权刑辩作者
11月30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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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李耀辉、李建凯律师辩护的非法经营案(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获不起诉决定

二审辩护词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与论坛发言实录(朱明勇、何挺、李耀辉)不起诉决定书
11月29日 上午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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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与论坛发言实录(朱明勇、何挺、李耀辉)

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典礼
11月27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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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当前环境异常,完成验证后即可继续访问。
11月26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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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生、何挺谈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学

陈永生: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来源
11月26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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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在京隆重举行

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在京隆重举行2024年11月24日,为了传承刑事辩护文化,展示获奖刑辩律师的专业素养,激励刑辩律师不畏艰险、勇往直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在北京隆重举行“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暨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首先致辞,樊崇义教授从刑事辩护的常态出发,论证了刑事辩护的集中策略,并主张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关注、研究“刑事辩护体系”,用以指导律师辩护。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大律师接续致辞,田文昌大律师从理论与实务的对接、理念与规则的结合、实体和程序的贯通、逻辑和方法的融合等角度出发,列举了无罪辩护中辩护律师应该掌握的技能与技巧。
11月25日 上午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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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下大力气提高法庭讯问询问及辩论能力

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来源:最高检微信公号、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要点导读】1.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2.刑事检察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也承担对本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3.大气力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分有针对性地强化公诉能力建设。庭审中依法有针对性做好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工作,切实提高当庭指控能力、辩论能力和应变能力。4.直接侦查要规范立案追诉标准。机动侦查既要“激活”,更要严把法定要件。5.审查起诉是准确指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最高检: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审查逮捕时这些情形要列明侦查方向会议要求,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对于捕后要求继续侦查、不捕后要求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都要在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提纲中,列明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等,依法及时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会议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会议强调,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犯罪,该逮捕的要坚决逮捕。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最高检: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模式科学划分刑检、案管、检务督察等部门责任会议强调,要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模式。科学划分刑事检察、案管、检务督察等部门责任,完善各司其职、衔接协同的管理机制,共同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检察科学管理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会议指出,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后,管理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通过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会议明确,“三个管理”各有侧重、有机联系、相互贯通。刑事检察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也承担对本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在业务管理上,要在保证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对刑事检察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在案件管理上,要对刑事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完善备案审查、指导督办等机制,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在质量管理上,要完善公诉等案件办案质量标准,抓好刑事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环节,开展重点案件自查、检查、评查,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最高检: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围绕庭审实质化提升公诉能力建设水平会议强调,要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围绕庭审实质化,下大气力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分类加强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出庭公诉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强化公诉能力建设。会议指出,要强化普通程序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不认罪案件的出庭指控工作,夯实庭前阶段指控证据基础,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论证,重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庭审中依法有针对性做好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工作,切实提高当庭指控能力、辩论能力和应变能力。会议明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带头出庭公诉;上级院要加强指导,依规调配本辖区优秀公诉人出庭。同时,要协同法院提高二审上诉案件开庭率。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会议强调,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务必搞准是关键。会议指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工作。会议要求,直接侦查要规范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治理。完善检察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或立案侦查后,认为达不到刑事追究标准或者查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机动侦查既要“激活”,更要严把法定要件。要认真总结办案情况,严格办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办准、办好。自行补充侦查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办案,也不能替代退查,要依法规范开展。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既办好案件又提升能力。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外部制约监督会议强调,要注重加强对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研究指导,规范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外部制约监督,重视复议复核意见的办理,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内部审核把关等方式,为不起诉“加把锁”。审查起诉是准确指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会议指出,要加强审查起诉工作,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会议强调,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月24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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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即将盛大启幕!

2024年,全国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已经即将陪伴我们走过第九个春秋。我们站在时光的门槛上回望,就在2023年的此时,我们经过层层筛选,从近百件投稿的案件中评选出40件无罪辩护案件入围。之后,我们有幸邀请到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刑事法学界的知名实务专家担任评委。评委组秉承纯粹、专业、权威的精神,经过层层严格评审,重在考察参评刑事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和对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意义和价值,评选出十件重大、有影响力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的成功案例,也有一审开庭后撤诉、二审后改判、再审后改判的惊人逆转。这些获奖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个个勤勤恳恳,英勇无畏的刑辩律师的身影,或会见、或取证、或阅卷、或开庭,总是奔忙在路上。这条路,是为公平和自由抗争之路,是为实现法制与法治之路。虽有崎岖不平,虽有艰难险阻,但心中有火,便点亮了眼中照亮前路的灯。让我们先一起,通过视频,回顾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的那一个个精彩的瞬间。精彩回顾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回顾(点击可全屏观看)
11月23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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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对热点问题的讨论不能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

中国的司法现状很复杂,既有地域之差,也有好坏之别,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描述清楚的,以“是否与判例相符”检验国外的理论能否被借鉴是不现实的。
11月22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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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成功律师,应该做到哪些工作?

作者|朱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我从一个法官的视角来谈谈做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应该做哪些工作。分四个方面来谈。
11月20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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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

树立和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理念陈瑞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很多会议文件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11月1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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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侮辱、诽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11月18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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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顾某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刑初1229号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顾某1、王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泖港等地,利用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顾某1系老板,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获利,被告人王某1系员工,按照被告人顾某1指示从事虚开活动并领取工资。期间被告人顾某1、王某1通过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7亿余元(以下币种同),税额1,10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0余万元。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某某公司2等公司从被告人顾某1、王某1实际控制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0余万元,税额8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本院查明2019年起至2023年5月,被告人顾某1雇佣被告人王某1,利用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多家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顾某1系老板,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获利,被告人王某1系员工,按照被告人顾某1指示从事虚开活动并领取工资。经审计,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某某公司1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亿余元,税额1,100余万元;其中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税额180余万元;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0余万元。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巫某明知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某某公司2等公司至被告人顾某1等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0余万元,税额80余万元;其中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余万元,税额12万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2023年6月7日,被告人顾某1、王某1、巫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裁判说理关于案件定性问题。第一,被告人顾某1、王某1、巫某等人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发票包括税率为1%、3%、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率为1%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由小规模纳税企业开具,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税务机关代开,在开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故被告人顾某1等人在对外虚开该类发票时主观上并无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不会因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第二,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税率为1%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虽然制作了相关合同以及进行了资金流转,但系为了规避查处,本质上是将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品对外出售,因此对开具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一方面认定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另一方面却适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妥当?)第三,对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顾某1等人的获利其中一部分为收取的开票费,而该开票费虽系由受票企业支付,但实质是骗抵的增值税税款,因被告人顾某1等人不仅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人顾某1、王某1、巫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1、王某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至被告人顾某1、王某1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1、王某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1、王某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巫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顾某1、王某1、巫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明知被告人顾某1等人对外开具发票,仍为其提供客户,其与顾某1等人已形成共同犯罪,且其行为系为被告人顾某1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获利较少,部分获利用于共同开销,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1、王某1、巫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1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1、王某1认罪认罚,且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及补缴了部分税款,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及补缴了税款,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顾某1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三、被告人巫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五、退缴在案的钱款,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来源:
11月17日 下午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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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被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

被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
11月16日 上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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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认定

犯罪嫌疑人逃避期间常犯之罪有盗窃罪,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办案机关需要注意有无再犯罪(可能引起追诉时效中断)。四、所谓的防范滥用
11月15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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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行为属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无非法占有目的无罪

2008年8月14日,上诉人吴明向江某借款8000元,还清了婺源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后,将三本林权证拿到婺源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婺源县农村信用社派人去实地察看了山场,但吴明最终未通过贷款审批。
11月14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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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理解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所以对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强调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考虑:一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撤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属于“下行”案件,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不一定都应当转为公安行政案件办理,有些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相关行政机关,由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依照本章规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具体适用和决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关于追究时效、责任年龄、量罚情节、合并执行、拘留时间折抵、告知处罚事实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程序办理,不能认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更加严格,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没有必要再履行上述程序。实务问题1.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是否要撤销刑事案件?如何立卷?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撤销刑事案件,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理。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原刑事案件不予撤销,只需制作《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后,不再填写《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关于此类案件的立卷规范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整个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为保持刑事案件案卷的原始状态,减轻基层负担,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案卷无需分解,整体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行政案件案卷,并排列在“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同时,将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和撤销案件决定书放入“案件来源、立案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二是对部分同案人员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对行政案件单独立卷,除按要求排列卷内文书材料外,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明转行政案件处理的同案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应当复印,放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注明原始证据材料的存放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保存原件的,应当以原件入卷;案件来源即《刑事受案登记表》的复印件,放入“案件来源、立案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并注明原始文书材料的存放情况;同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相关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及其他结论性文书材料的复印件归入行政案件案卷的“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中的“其他材料”。对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侦查保密卷”应当单独存放,不得归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在行政案件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注意保密。2.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是否需要制作受案登记表?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无需办理行政案件受案手续,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但是仍然要依法履行告知救济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程序。来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节选)
11月12日 上午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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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启动困境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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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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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刑事案例945号——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捷波,男,1969年1月5日出生。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捷波犯故意伤害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捷波及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2)林捷波针对被害人黄泽填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而采取的持刀阻止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具备的构成条件。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林捷波在饶平县钱东镇钱东车站附近其经营的冷饮摊,与到其冷饮摊消费的黄国勇等人因消费的收费问题发生纠纷,黄国勇掀翻桌子打碎桌上杯子和碟子,双方遂发生冲突。被害人黄泽填闻讯来到冷饮摊,后因与林捷波言语不和,继而引发双方推搡打架。林捷波从其冷饮摊内拿起一把水果刀,持刀砍中黄泽填的右小腿,致其受伤,后被在场群众劝止。案发后,林捷波即潜逃。黄泽填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林捷波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黄泽填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2012年8月,公安机关对黄泽填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黄泽填的伤情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0日立案,同年12月28日将林捷波抓获。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捷波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被告人林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捷波提出上诉,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已经超过刑事追诉时效;(2)林捷波针对被害人黄泽填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而采取的持刀阻止行为,系正当防卫,故林捷波无罪;(3)黄泽填的伤情并未构成轻伤。
11月10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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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及解读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审查入库编号
11月9日 下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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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庭前会议确有必要进行的辩护

第九,可以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11月8日 上午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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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裁判规则(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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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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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准确把握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规则

一、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应遵循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11月5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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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公司被控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诉讼代表人,实质上是让范某某在分案处理但事实同一的案件中担任了不同角色:既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又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而事实上,范某某在本案中提出了
11月4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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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案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时,在未征得同意并有同性第三人陪同情况下,触碰女病人胸部,构成猥亵行为

裁判要旨申请人仝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陈述是“右手拿着听诊器从(患者)胸罩的上面插到乳房的右下边,感觉到手背碰到了其右侧乳房,接着手就被(患者)打掉了,并认为这是正常操作,碰到乳房不可避免”;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时陈述是“在用听诊器对女性做肺部检查时,在涉及到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需要告知女性患者并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但当天没有护士在场,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王某某检查会涉及乳房等隐私部位,并承认是其失误,认为这违反了相关医学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因此,可以认为,申请人明知在给女性检查涉及乳房等私密部位时需要提前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且须有同性第三人陪同。但申请人在给王某某进行检查时并未对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未征得王某某同意且没有其他女性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对王某某进行肺部听诊检查过程中用手触碰其乳房,能够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裁判文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11月2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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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辩护案例入围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评选

未公布法官助理名单,且未告知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未告知法官助理名单,且未告知有权申请其回避是程序违法李耀辉|
11月1日 上午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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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属于刑事拘留程序违法,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5-4-111-001任某申请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属于刑事拘留程序违法关键词:国家赔偿
10月31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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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不是作文!掌握高水平写作的五大秘诀

在法学的严谨世界里,学术论文不仅是学术探索的成果,更是法律人专业素养的体现。对于法学领域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及青年教师而言,掌握学术论文的写作技巧极为重要又非常必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论文写作水平,我们特别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平华教授,进行学术讲座分享《法学类学术论文写作要点指南》。课程将采用直播方式,可在线互动答疑长按识别二维码预约课程👇适宜人群想提升论文写作水平的硕博研究生及高校教师等课程特色本次讲座,孙平华教授将以依据及多年学习、写作、编辑、审稿和授课经验的积累,并在为研究生开设多年有关写作课程的基础上,本讲座内容侧重于学术论文的选题依据、撰写过程、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引文格式及学术规范等研究生学术论文撰写的若干重点、难点进行讲解,尤其是通过学术论著案例分析,为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论文撰写提供指南。课程将采用直播方式,可在线互动答疑长按识别二维码预约课程👇论文指导服务为帮助高校师生提高发表SSCI/CSSCI/北大核心的成功率,新芝学术长年开设了“SCI/SSCI/北大核心一对一定制指导课程”欢迎有需要的学员报名参加,开具正规发票报销课程主要为同领域双一流有发刊经验老师一对一个性化针对性指导,帮助学员快速出产一篇高质量的稿件,投稿成功~END添加工作人员微信获取讲座链接和课件资料
10月30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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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评选活动入围名单揭晓!

评选活动入围名单揭晓2023年度第九届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入围名单揭晓自2015年“全国首届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启动至今,已历经八届。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界刑事辩护同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投稿。在此,首先感谢所有关注和支持本次评选活动的朋友们!经过组委会初步筛选,从收到的100余件案例中,评选出以下
10月30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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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案例:中间人没有参与虚构财产的行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0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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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后“出事”,办案人员就能摆脱责任?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0月28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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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收款行为司法认定难点及破解

摘要:司法实践对电信网络诈骗帮助收款行为存在罪名定性交织、罪量要素含混、罪数处断纠缠、退赔责任模糊等分歧,主要源自对共犯主观明知的界定、诈骗既遂标准的确立、疑似诈骗资金的认定、退赔责任性质和比例的确定等难点。结合立法精神和刑法理论,构成诈骗共犯主观故意不应限于事前通谋,还应包括明知,并综合推定;“失控说”应作为诈骗罪既遂标准;疑似诈骗资金认定要适度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并尽可能“排除合理怀疑”;运用“包括的一罪”理论解决罪数问题;并区分罪名定性,确定帮助收款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及承担的退赔份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10月27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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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 》: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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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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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时发现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时发现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10月19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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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无罪案例:因房屋租金矛盾,外甥向舅舅索要150万巨款,短信证据未达标准无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文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关键证据上存在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文俊无罪。
10月11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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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选择“网红律师”!警惕法律咨询服务圈套!

案例一:今年5月,张潇雨到门诊就医时被拔错一颗牙,她和医院就赔偿金额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她咨询了当地卫生局,工作人员建议她去法院起诉。偶然的一个机会,张潇雨刷短视频看到一条法律咨询公司的广告。这家公司的账号有200多万粉丝。记得视频里介绍的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于是她私信对方,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很快,法律咨询公司自称“律师”的人联系上张潇雨,把她拉进一个五人微信群,每个工作人员的微信名后缀都是“法务主任”。听了她讲述的纠纷,一名自称“法务主任”的工作人员跟她说,“你一定要打官司,必须要维护你的权益。”慎重起见,5月10日张潇雨开车一个多小时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办公区域内,她没有看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但发现他们有很多的奖牌,墙上挂着十多面锦旗,摆放着跟官方媒体合作的各种奖杯。接着,她被带到一间独立的办公室,一名“法务主任”拿出一份合同。签合同时,她问,群里面哪一个是律师?一位西装革履的中年男性回答说,我们整个法务团队都是为你服务的。签完合同,张潇雨便转给法律咨询公司7000元,之后的沟通都是线上进行。张潇雨联系的这家咨询公司叫“广律在线法律事务所”,而她误以为“法律事务所”便是“律师事务所”。工商信息显示,这家“广律在线(东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以上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内容。张潇雨回忆,签订合同后,“法务”只帮她做了两件事,写起诉状和网上立案。第一次办立案时,材料还被退了回来,因为证据材料没有标注页码。张潇雨和法律咨询公司签合同不到半个月,医院门诊主动提出和解,愿意赔偿她3万块,她同意了。达成协议后,她在“法务群”里说,她要求撤诉,但“法务”说,这样做影响了我们的利益。张潇雨和解后想撤诉,咨询公司要求返点费她后来才知道,不管她如何拿到赔偿,都要给咨询公司5%的返点费。于是她又转过去1150元“返点费”。他们收了钱,就把张潇雨踢出了微信群,接着拉黑了她。咨询公司收到返点费后将张潇雨移出群聊第二天醒来,张潇雨越想越气,拨打12345热线后,工作人员把此事下发到当地的街道办处理。街道办告诉她,已经签了合同,要维权的话,就去法院起诉。当地司法局的人也回电说,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管理办法,他们无权管理这些公司。她也向税务局举报过咨询公司没开发票,第二天这家咨询公司仅补开了发票,退款仍然不了了之。案例二:30岁的李青从事电商行业,7月为追回欠款,李青报过警。但警察说这属于民事纠纷,没法立案,建议她到法院起诉。在抖音上刷到四川的“宏大无忧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为对方是“律师”,便联系了对方。对方发给她既往成功案例,跟她视频通了话。她看到视频中的男人向她出示了营业执照,展示了办公环境,觉得“还蛮正规的。”李青花了600元委托法律咨询公司追回欠款,提供了欠款人的电话。随后,“律师”称进行过两次电话催款未果。他们让李青给对方微信发了一次催款函后,对方拉黑了她。无法联系上欠款人,“律师”建议李青走法律起诉程序,同时又让她交了1752元,对方发来了一份电子合同。李青担忧只有欠款人的手机号、姓名和微信号,以及她跟欠款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律师”说,这些证据已经很充分,可以调查出来欠款人是谁。她追问,如果起诉不成功怎么办?得到的答复是,费用全部原路退回。基于信任,她又转去调查费1752元。但四天后,“律师”告诉她,她提供的手机号码跟欠款人的姓名不匹配,他们无法查出对方是谁。那一刻,李青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那天是8月4号,她要求全额退款。她打咨询公司的售后电话,工作人员说需要扣除相应的费用,只能退900元。后续:投诉无果后,张潇雨去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看了合同,就说她被骗了,“你签的是法律服务合同”。律师告诉她,如果法院能立案,根据以往判例,可能会判决把支付给咨询公司的费用退还给她。这名律师的代理委托费约5000元,而前前后后已经转给咨询公司8000多元。后来,张潇雨在网上找到和自己类似的群体,结果发现一两百号人的群里面,每一个人都“被法律咨询公司骗过”。而这群人所认为的欺诈,因为此前没有注意保存完整的证据,从法律层面又很难被认定。最终,张潇雨还是决定要起诉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在她保留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里,有法律咨询公司人员自称律师、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7月,张潇雨去了一趟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她在起诉状里主张对方诈骗:对方自称可以帮她打医疗官司。不过目前,她还没有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为保护受访者隐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张潇雨和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的《掉入法律咨询服务圈套的人》一文)注意!“网红律师”竟然诈骗?已有多人上当最近,有位李先生拨打《现场》栏目热线称,他的父亲在2022年7月做工时,不慎跌入电梯井负一楼,受了重伤,想申请工伤认定,并争取合理赔偿。机缘巧合之下,李先生通过抖音平台,找到一位“网红”律师帮忙,结果却令他备受打击。究竟发生了什么?找了个所谓的抖音“网红律师”,付出了39000元的服务费,工伤赔偿却一分没拿到……这样的“网络大坑”让人踩得又痛又伤。李先生说,自己和家人对法律条文都比较陌生,对法定流程也不了解,于是在网络上查找相关信息。2022年7月28日,李先生在刷抖音时,看到一位名叫“工伤法律法规科”的主播,背景照片是一张律师执业证的封面,上面写着“专业处理福建工伤第八年”“农民工身边的法律顾问”。在视频里,大家都叫他宋律师。李先生看到,这位宋律师的抖音视频里有很多成功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案例,于是联系了对方。宋律师表示,可以帮助李先生的父亲李福志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2022年8月25日,李先生和宋律师所在的福建永时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并交了3000元的保证金。2023年11月30日,法院开庭仲裁,仲裁结果却让李先生无法接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李福志与康耐德公司已就案涉工伤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根据约定,李福志不得就此事再向康耐德公司主张权利,故驳回李福志要求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请求事项。李先生说,根据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结论,他父亲的伤残级别达到了八级。他咨询过律师,像这样的工伤,用人单位大约要支付十七八万元的工伤赔偿,加上用人单位帮劳动者购买的十万元意外保险赔偿,他总共应该能拿到二十七八万元的赔偿。可最后,工伤赔偿却连一分钱都没拿到。当李先生再联系宋律师时,对方竟然失联了。
10月10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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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应勇本文系应勇同志2024年9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时所讲整理而成。(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8期)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号目
10月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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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迟到的正义:从十二年到无罪——曾庆富案辩护手记

7747Oct.8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www.liyaohui.net刑辩笔记系列作者|李耀辉TEL:177
10月8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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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分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1-222-001。关键词
10月7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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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无罪案例:持有烟草零售证批发真烟,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再审改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月6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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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的电信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采用与赵雄建相同的方法,骗取办卡人通过银行汇转的代办费、验资费、保证金等费用。赵威威使用户名为“问宝钢”“刘冰”等人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汇转的资金,通过他人的P
10月5日 上午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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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 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前往投案,致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的,不构成自首

入库编号2024-02-1-185-011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前往投案,致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的,不构成自首【关键词】刑事
10月4日 上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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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案例:因被告人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月3日 上午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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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演讲 | 一审判决前的紧急辩护

[Video]一审宣判前作为最后关口,往往大局已定,但若能及时打停,以时间换空间,或可成功逆转。我们最新的成功案例是金沙案,视频17分40秒~26分43秒,讲了金沙案及一审宣判前介入的注意点和细节。2022年11月中旬,我们介入金沙案。此时,一审很快可能宣判,第一被告人刘某,量刑...
10月2日 上午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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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记忆 | 法律系79级孙渝:故城一隅有灯火

作者简介孙渝,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79级校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图为2015年10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孙渝在“刑辩江湖”上发言。之前有首歌很火,我说的是《听闻远方有你》。欣赏过一些唱腔,觉得老男人最适合这个调调,一派苦恋的况味。可见怀旧这件事,属于过来人的说道,或者可以这样讲,回味故城烟火,找寻散落在时光里的遗存,需要一把岁数的人来钩沉。碰巧的是,中新社的两位友人嘱我说故城,说故城的法治,我便抖擞精神,戴上沧桑的老花镜,回头打望这座不朽之城的法治印记。儿时进城当我还是一个小男人的时候,最渴望做的事莫过于进城。那时的所谓“城”,是指解放碑方圆几公里的半岛所在,我的所谓“进城”,是从五龙庙起步,至杨家坪换乘,然后抵达解放碑,全程耗时约两小时。进城干什么?其实就是大街小巷瞎逛一通,然后找便宜的吃喝一顿,再然后,打道回府。七十年代的重庆城,不似电影里的灯红酒绿,往来男女也未必摩登,但在小男人眼里,重百的彩电和味苑的肉香,都代表着生活的极致。某个秋日的中午,我行至大阳沟旁的伊人巷,买了两个锅魁(烧饼)正待享用,忽闻不远处一阵喝彩,循声望去,声音来自一处青砖花墙的老茶馆,或叫“工农茶社”,走近一看,茶馆里人喝着盖碗茶,手持长烟杆,叶子烟味浓得呛鼻,烟雾缭绕中,一老者正在说书,讲的是古代巴国将军巴蔓子献头护城的故事。时农历丁已年,我15岁。两年之后,我考入了西南政法学院,始知那巴蔓子所为,彰显的是“契约精神”,或可将之解读为“法理念在巴渝故城最原初的实践”。初入西政我的大学,居渝州城郊一隅,歌乐山下,烈士墓旁,距解放碑14余公里。走进西政大门那一瞬,我一点也不激动。也曾去过重大、西师和川美,深知大学的模样该是“满目香樟裹小楼,大道阔阔曲径幽”,或者至少该有几尊雕像,显出高等学府别致的底蕴。而目之所及,却是泥泞的路和荒秃的坡,以及工棚式的教室,唯一的体面,是东山大楼和两间平层教室。我的大学如同一个寒酸的家庭,拿不出几件像样的摆设,我甚至觉得,从观瞻上看,它远不及我见过的一些中学。入校当天,同室的晓方同学邀我四处逛一逛,称“列宁说过,每到一地,要先熟悉环境”。半小时左右归来,我感到透心凉。我给父亲写信,道出心中的沮丧。他回信说:看看校园外的同龄人,你该懂得知足。心情平复之后,我注意到周边昼夜施工,马达的轰鸣声不曾停歇,我知大学该有的大楼,或将呼之欲出。然而,真正为我撩开大学面纱的,不是后来建成的若干大楼,而是先于它们亮相的教师群体。逐渐改观入校不久,班上有位同学带我去她亲戚家串门,亲戚夫妇是学校的老师,住在一栋外墙斑驳的筒子楼里。时九月秋暑,闷热难耐,穿过筒子楼幽长的过道,我看到昏黄灯光下,两位男性老师光着膀子在木凳上备课,左持蒲扇右执笔,一滴汗珠一行字。这一幕让我唏嘘不已,但我有所不知,这看似寻常的一幕,其实是涅槃重生的老一辈学人逐梦的缩影。大学的课程渐次展开,伴随着老师的讲述,一幅盘根错节的法律图景,被有序地勾勒出来:历史的与现实的,哲学的与世俗的,程序的与实体的,公法的与私法的,而穿插其间的大量案例,则让枯燥的法理和法条显得妙趣横生。我浸润在法学的洗礼中,感受着自己每一天的脱胎换骨,黑板上的字符不再是完成作业的需要,而是未来谋生的筹码,是驶向理想彼岸的船桨。从老师口中,我意识到大学之为大学,是它比中学离社会更近,它的每一页新知,无不映照职场真实的具象,又无不关联司法残酷的取舍,更牵涉法治的命运与走向。记得伍柳村老师说过:“刑法如同一把刀子,用好了,除暴安良;用不好,伤人伤己”。我深感那一代老师们的教诲是穿越时空的,直到今天,现实的难题未曾逃出老师们当年的视野,即使斗转星移,我仍然能感知着他们的感知,隐忧着他们的隐忧。梅贻琦先生尝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可见大学的灵魂在于教师群体,在于这个群体所释放出来的精神和学养,而不是所谓的物质条件。西政乃一弹丸之地,偏居重庆城郊一隅,连很多本地人都不知其详,却因众多学人涌进了同一个校园,合力造就时势,才有了后来的所谓“西政现象”。某种意义上讲,这冥冥之中的风云际会,不仅是西政学子之幸,重庆之幸,也是中国法治之幸。西政沧桑在众多大学之中,西政的历史可谓短暂而沧桑,沧桑而精彩。1950年,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开办,校址设在重庆红岩村八路军办事处旧址,由刘伯承兼任校长。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财经学院法律院(系)成立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央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并入西南政法学院。这是集聚薪火的历史际会,一批法学界的名师,如张警、王锡三、伍柳村等,和一批实务界的精英,如孙孝实、杨景凡、周应德、杨怀英等,加上高校分配来的才俊,如卢云、林向荣、黎国志、常怡等,在歌乐山下的校园里不期而遇。他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他们相互映照,彼此成就,西政的第一代学人群体氤氲成形。自此之后的十来年,可以视作西政的“前传”。在此期间,西政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我们入校后仰慕的许多老师,如高绍先、赵长青、徐静村、李权等,就是那个时代的毕业生。此后,老一辈西政人为了留下法学教育的血脉,勠力与共,奔走呼号,成功避免了撤校,并保住了大量师资档案和图书,为后来的恢复招生奠定了基础。1978年,西政在历经浩劫,百废待兴的局面下,恢复招生,420名青春勃发的新生齐聚歌乐山下,让这座残缺不全的校园枯木逢春。事实印证了胡光院长的预判:“只要一招生,一切都活了”。自此之后,曾经颠沛流离的教师群体迸发出了非凡的创业激情,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勤勉与敬业,是历经沧桑之后的生命觉醒,是苦尽甘来之后的万般珍惜。巍巍学府,屹立西南,终于在三四十年间造就风气,享誉华夏。西政新篇入学的景象何其相似:78级的开学典礼在放干了水的游泳池里举行,79级的开学典礼则是在类似工棚的大教室里召开。台上一番抚今追昔,台下一阵心旌摇荡,台上人刚刚告别一个时代,台下人刚刚走进一个时代,他们就此牵手,相濡以沫,建立旷世缘分。自此之后,每年秋天都有大批新生来到重庆,涌入西政校园,烈士墓满大街都是戴着西政校徽的大学生,风中弥漫着法律牌的荷尔蒙味道,“邱四面馆”的老板亦能随口喊出不少学生的姓名。这所尘锁在时光深处的大学逐渐变得家喻户晓。自1982年7月开始,新一代的西政学子相继毕业离校,像星星一样撒遍祖国大江南北。其中的小部分,追随老师的足印留校任教,不同时代的学人同源共振,续写着西政法学教育的辉煌。而更多奔赴山河的学子,带着西政的精神和烙印,在各自岗位上积攒气韵,慢慢发光,终于在不经意间,汇聚成一种气场,一片星光,被世人所感知,为业界所景仰,这便是“西政现象”。如今,走进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法律圈,都能找到西政人的影子,走进重庆任何一家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西政人更是十有七八。在过往几十年,中国发生的许多重大法治事件,都有西政人参与其间,毫不夸张地讲,西政人已然成为中国法治的重要力量。面对这满目的锦绣,我不免对历史深处那一盏启蒙的灯火投去深情的一瞥。当初少年眼里那片苍凉的土地,已经成为西政学子心中的圣地。
10月1日 上午 7:32